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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钟某1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钟某1,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吕扬广,男,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徐闻县。原告钟某1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扬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1诉称,2004年,原、被告相识而恋爱,在未互相了解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男孩钟某2。××××年××月××日双方在徐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就暴露出其嗜赌的性格。刚开始只是小赌,后来就到黑社会人员组织的赌场去豪赌,输光了其在银行的存款,就向赌场的黑社会人员借高利贷,还向亲戚朋友借钱去赌。××××年××月××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孩钟某3。在女儿出生不久后,被告就经常将女儿交婆婆照顾而到外面赌博,没有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原告曾多次耐心劝导被告戒掉嗜赌的陋习,但被告不听,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债主经常来追债及威胁原告家人的人身安全,为了躲避被追债,被告于2011年4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都不敢回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特诉求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男孩钟某2和女孩钟某3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所借的赌债35000元由被告承担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钟某1身份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钟某1与被告邓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钟某1与被告邓某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名男孩钟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名女孩钟某3。被告邓某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钟某1与被告邓某相互认识而恋爱,不久就一起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感情较好。××××年××月××日共同生育了一名男孩钟某2。××××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名女孩钟某3。原告主张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赌博,不但将存款输光,还借钱参赌,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及给家庭成员的人身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劝告其不听,双方常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还主张由于被告借了赌债,债主经常上门追讨,被告于2011年4月16日离开家庭至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在被告离家期间,两名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原告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好无望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嗜赌,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及给家庭成员的人身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关的依据加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双方所生的女儿未满一周岁,被告在离开家庭不足一周的情况下,原告就向本院诉求离婚,也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之间只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坦诚相待,端正自己的言行,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还是有和好希望。据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1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耀奇审判员  邹秀宏审判员  窦建寿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