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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剑青与徐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剑青,徐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段剑青。委托代理人常小娟,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徐泉明。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剑青与被告徐泉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段剑青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剑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831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