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与晋江鸿盛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晋江鸿盛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28号原告: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商务大厦1101。法定代表人:金海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晋江鸿盛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金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清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鸿盛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江鸿盛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8元,减半收取5979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99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