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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杨某。被告肖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日生一女孩,取名肖。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婚姻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