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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某。原告某甲公司(下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下称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甲公司诉称:电视剧《布衣神相》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下称TVB)投巨资拍摄的30集电视剧,《拥有权证明书》编号为15804。2008年3月25日,TVB将其拥有的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原告,并明确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提起民事诉讼等。经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视剧《布衣神相》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电视连续剧《布衣神相》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TVB公司)于2006年拍摄完成,共30集,每集约45至60分钟。香港TVB公司拥有该剧的著作权。2005年4月13日,香港TVB公司经董事会书面决议,授权该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所有著作权事宜的代表人,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的所有著作权和所有有关的仲裁和诉讼事宜,包括申请和办理公证或委托他人申请和办理公证及代表该公司选定和委托任何人士或中国某处理该公司涉及著作权的一切事宜,并就每一宗仲裁和诉讼案件选定和委托中国某为仲裁和诉讼代理人,及代表该公司就每一宗案件签署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2008年3月25日,陈某代表香港TVB公司签发授权书,将其公司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某乙专有授权给原告某甲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书明确:在授权期限内,某甲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片于中国大陆授权权限内之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2009年4月20日,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党辉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下称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月28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某、杨絮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某路的“某网吧”,吴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卡,公证人员随机选择“A75”位置的电脑,监督吴某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2、插入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3、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人员事先准备的U盘;4、在上述U盘中新建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5、将上述W0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6、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7、选中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8、点击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进入新的连接,点击该页面上的“真感想影视”,进入新的连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9、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布衣神相”,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10、点击“G0”,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11、点击该页面上的“布衣神相”,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12、点击该页面上的“第1集”,打开播放器,播放电视剧《布衣神相》,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13、电视剧《布衣神相》第1集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14、点击该页面上的“第15集”,打开播放器,播放电视剧《布衣神相》第十四集,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15、电视剧《布衣神相》第十四集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16、点击该页面上的“第37集”,打开播放器,播放电视剧《布衣神相》第三十六集,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某网吧”的W0RD文档中;17、电视剧《布衣神相》第三十六集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18、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后吴某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返回公证处将上述U盘上“某网吧”W0RD文档刻录至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563号公证书。另查,某乙公司于2000年12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其开设的“某网吧”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大道某某工业区×栋二、三楼,经营面积796㎡,电脑数量265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拥有权证明书、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布衣神相》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某乙公司开设的某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电视剧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视剧《布衣神相》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赖  学  秀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