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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尹洪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国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国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安徽阜阳市第一药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安徽阜阳市第一药业有限公司10300元,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1050元。审 判 长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