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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廉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邓志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邓志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湛廉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被执行人邓志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志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09231.56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但其一直不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工商、房产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湛廉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