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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受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武义嘉豪硅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润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受执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嘉豪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昌润赣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义嘉豪硅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润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金开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义嘉豪硅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南昌润赣工贸有限公司现已倒闭,尚欠民工工资及租金,无厂房,无设备,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有新建县西山乡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站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84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润赣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新受执字第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水香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