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206号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地址:鱼斗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秀芝,女,汉族,职务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李,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4日。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鸡市新宝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登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于201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负担。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