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凤玉与邵卫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玉,邵卫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周凤玉,女,192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章丹清,金华市金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卫忠,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玉诉被告邵卫忠赡养纠纷一案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原告周凤玉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凤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