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义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位于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1615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