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位于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1615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