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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闹娃与刘三娃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闹娃;刘三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15号 原告李闹娃,又名李玉梅。 被告刘三娃。 原告李闹娃与被告刘三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闹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冀 明 审判员 夜远明 审判员 王亚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