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执字第0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利梅与西安市未央区红星造纸厂、袁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梅,西安市未央区红星造纸厂,袁安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0239-2号申请执行人高利梅(又名高玉梅),女,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红星造纸厂。被执行人袁安信,男,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利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红星造纸厂、袁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利梅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32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红星造纸厂、袁安信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利梅亦无法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未执字第00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