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丰泽区蓝海洋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丰泽区蓝海洋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峰,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兰,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丰泽区蓝海洋网吧,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侨大学北门对面罗溪干部集资房北幢1#店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水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蓝海洋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