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与李怀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李怀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上灰社村。组织机构代码:704497959。法定代表人:周兴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永华,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志龙,男。被告:李怀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中涛,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怀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