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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国俊与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铭威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俊,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铭威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03号原告雷国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毛志亮,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车间二之一。法定代表人金彦杰。被告佛山市金铭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B座五层东南面第四单元。法定代表人金隆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国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铭威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国俊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