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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253、3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建军、黄振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黄振标,杨兴顺,叶甲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253、313、32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黄振标,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杨兴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叶甲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1)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011)漳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1年4月12日、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叶甲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甲渊所有的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赤仑山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漳房××号);二、被执行人叶甲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1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郑志平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