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叶国响、叶天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国响;叶天平;叶佐信;林华强;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民委员会;林声生;梁培勤;叶绍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监字第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叶国响,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陆河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天平,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陆河县人,住陆河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佐信,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一审被告林华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一审第三人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娘星,职务,主任。一审第三人林声生,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一审第三人梁培勤,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一审第三人叶绍煌,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二审上诉人叶国响与二审被上诉人叶天平、叶佐信,一审被告林华强,一审第三人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民委员会、林声生、梁培勤、叶绍煌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汕中法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陈明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