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刚,薛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薛勇刚,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群丰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顺利,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群丰村一组27号。本院在审理薛勇刚薛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勇刚于2011年7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勇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薛勇刚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