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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玉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玉妹,叶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叶玉妹,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叶建德,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系被执行人叶玉妹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漳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玉妹在漳平市××店面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玉妹所有的店面一间[证号:漳房第08151号;所有权证号:200801603];二、被执行人叶玉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叶玉妹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叶玉妹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叶玉妹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1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隆武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