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史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史某。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1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