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立飞与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飞,倪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张立飞,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倪玉兰,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飞诉被告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立飞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范智君审 判 员  俞朝辉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