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军,红寺胡水云居度假村,郭子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张顺军,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南郑县。被告红寺胡水云居度假村。法定代表人郭方,该度假村经理。被告郭子扬,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0日,大学文化,住南郑县城,居民,系郭方之子。本院在审理张顺军诉红寺胡水云居度假村、郭子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军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军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顺军负担。审 判 长 毛伯温助理审判员 林鼎恒人民陪审员 罗会福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