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柯绿枝、李景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绿枝,李景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绿枝,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华,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雄生,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9部分及7、8全层。负责人陈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燕、冼慧麟,均为该司职员。案由: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人柯绿枝、李景华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天法民四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柯绿枝、李景华在2011年7月29日前支付中介费12500元给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农林下路支行,帐号:820853914608093001),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如上诉人柯绿枝、李景华未按上款规定期限付款,双方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即:上诉人柯绿枝、李景华应于2011年7月29日前支付中介费20000元给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三、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柯绿枝、李景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协议签订日生效。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