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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宋连义与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马成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义,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马成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宋连义,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聊建集团职工,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西板桥路南。法定代表人陈英军,处长。被告马成礼,男,51岁,汉族,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支部书记,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于景涛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