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宋连义与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马成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义,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马成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宋连义,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聊建集团职工,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西板桥路南。法定代表人陈英军,处长。被告马成礼,男,51岁,汉族,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支部书记,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于景涛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