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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强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强某,幼师。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强某承担。审判长 韦 政审判员 包跃宏审判员 方成应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