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强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强某,幼师。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强某承担。审判长 韦 政审判员 包跃宏审判员 方成应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