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杭松申请执行的禹城市李屯乡人民政府(1996)禹法经初第174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杭松申请执行的禹城市李屯乡人民政府(1996)禹法经初第174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