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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唐某某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唐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唐某某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唐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甲、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甲、唐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