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唐某某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唐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唐某某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唐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甲、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甲、唐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