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孝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与俞竹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俞竹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孝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法定代表人俞宪寨,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凌,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俞竹青,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旭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俞竹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