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知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包瀛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包瀛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50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章悦。被告:杭州包瀛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庆。委托代理人:韩自强。委托代理人:包建军。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包瀛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包瀛网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