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梁秀珍与邬胜峰、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珍,邬胜峰,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梁秀珍。委托代理人:蒋晨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邬胜峰。委托代理人:周维林。(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委托代理人:华旭晶。(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珍与被告邬胜峰、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珍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梁秀珍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