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慧与董正霞、高家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董正霞,高家祥,高家华,高家明,高家伦,高家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134号原告:李慧,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董正霞,女,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高家祥,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高家华,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高家明,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高家伦,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高家玉,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桃园小区5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及楼下储藏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桃园小区5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及楼下储藏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