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