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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