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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万振与李某山、付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振,李凤山,付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李万振。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山,约42岁,农民。被告:付中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振诉被告李凤山、付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振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李万振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