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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杰波与慈溪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波,慈溪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杰波,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沈南,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458号。法定代表人:陈哉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波与被告慈溪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波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张杰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