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杜新宁,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未到庭,亦未说明未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