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王明芝、珠海市春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王明芝,珠海市春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张伟华。委托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明芝,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身份证号码:×××1026。被告:珠海市春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王明芝、被告珠海市春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逾期贷款本息为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47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