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