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世源与白博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源,白博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42号原告赵世源。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白博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博,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乡路62号。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不详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原告赵世源诉被告白博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源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