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郯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汝华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林,李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林,男,1959年12月生,汉族,住郯城镇。被执行人李汝华,男,1956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2010)郯执字第4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汝华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汝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