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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康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78号原告康娜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娜已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申请人以无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冻结,有关执行情况须待进一步查清被申请人财产情况后再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7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