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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琪与冯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琪,冯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95号原告:方琪,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倪慈敏,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冯桂波,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琪诉被告冯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琪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方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