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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余某某与江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余某某;江某某;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薛某某。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褚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余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余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某某、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某某、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伟锋人民陪审员  周华政人民陪审员  汪 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