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余某某与江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余某某;江某某;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薛某某。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褚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余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余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某某、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某某、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伟锋人民陪审员 周华政人民陪审员 汪 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