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监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港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港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文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永太,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港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26楼D座。法定代表人林春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港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1)思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