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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秀峰与何阿娟、郑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峰,何阿娟,郑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32号原告李秀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被告何阿娟。被告郑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何阿娟、郑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