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方强与马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强,马银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24号原告:余方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马银芬,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强诉被告马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方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方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方强负担。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