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周华侨与姚新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侨,姚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846��申请执行人:周华侨,农民。被执行人:姚新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99号胡维尧与姚新苗、周华侨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华侨承担45000元保证责任及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后向债权人姚新苗追偿,故姚新苗尚欠周华侨人民币471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6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新苗在慈溪市是周巷镇二塘村智辉有二间二层楼房,本院在另案中已将上述标的采取了查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周华侨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8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