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陆法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庄珍、庄汉随等与陆丰市潭西供销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珍;庄汉随;陆丰市潭西供销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法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庄珍,男,193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庄汉随,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陆丰市潭西供销社。机构代码证:19687313—6。法定代表人林兴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炳光、林俊宏,均系该社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珍、庄汉随诉被告陆丰市潭西供销社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珍、庄汉随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庄珍、庄汉随负担。审判员  洪少条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伟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