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南聚宝与陕西鑫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昌德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聚宝,陕西鑫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昌德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南聚宝,男,农民。被告陕西鑫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鑫昌德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负责人张智号,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梁峻川,系该公司经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以各方私下和解,债务已即时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增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南聚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铁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