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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陈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先东,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先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1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先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先东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柏 冰审判员  王结宝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磊 关注公众号“”